昨日(9月27日),商務部在其官網發布公告稱,對原廠于日本的進口光纖預制棒發起反傾銷期間復審調查。據了解,目前日本公司的光纖預制棒的稅率均未超過9.5%,而美國部分公司的稅率達到了41.7%……
初查:
2014年1月22日,長飛光纖光纜有限公司、江蘇亨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團有限公司作為申請人,江蘇法爾勝光子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作為支持申請企業,代表中國光纖預制棒產業向商務部提起反傾銷調查申請,請求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制棒進行反傾銷調查。
2014年3月19日,商務部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制棒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傾銷調查期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015年5月18日,商務部做出初裁決定,初步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威脅,且傾銷與實質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制棒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2015年8月19日,商務部發布2015年第25號公告,決定自當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美國的進口光纖預制棒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2年。2018年7月10日,經過期終復審調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57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美國的進口光纖預制棒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復查:
2017年6月8日,長飛光纖光纜股份有限公司、江蘇亨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團有限公司作為申請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 江蘇法爾勝光子有限公司作為支持申請企業,代表國內光纖預制棒產業向商務部提起反 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申請,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制棒適用的反傾銷措施。
2017 年 8 月 18 日,商務部發布第 35 號立案公告,決定自 2017年8月19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制棒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并確定本案的傾銷調查期為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制棒繼續按照商務部2015年第25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2018年7月10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57號公告,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美國的進口光纖預制棒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決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美國的進口光纖預制棒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再次復查:
2019年8月9日,長飛光纖光纜股份有限公司、江蘇亨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團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光纖預制棒產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主張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原產于日本的光纖預制棒傾銷幅度進一步加大,超過了目前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要求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光纖預制棒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復審。
根據反傾銷條例等相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正常價值及傾銷幅度的變化等有關情況進行了審查。
2019年8月20日,商務部就收到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復審申請事宜通知了日本駐華使館,并向其轉交了申請書的公開文本及保密資料的非保密概要。在規定時間內,商務部未收到利害關系方評論意見。
商務部審查認為,申請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復審規則》規定的期間復審立案條件。商務部決定2019年9月27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光纖預制棒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間復審。
據商務部公開信息顯示,本次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復審調查產品范圍是原產于日本的進口光纖預制棒(英文名稱Optical Fiber Preform或Fiber Preform),復審審查范圍是該產品的出口價格、正常價值和傾銷幅度。
光纖預制棒是具有特定折射率剖面并用于制造光導纖維的石英玻璃棒,主要用于制造光導纖維,制造出來的光導纖維用于各類光纜結構進行光信號傳輸。該產品該稅則號為70022010(進口產品直徑小于60毫米的產品不受本次復審的影響)。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根據商務部公開的《光纖預制棒反傾銷措施期間復審調查申請書(公開文本)》顯示,針對光纖預制棒,目前日本公司的稅率均未超過9.5%,而美國部分公司的稅率達到了41.7%。